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市迪卡迈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6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初52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迪卡迈途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990470867。
  法定代表人:黄双龙。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迪卡迈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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