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苏凌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12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凌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gt;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苏凌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