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苏凌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12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凌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gt;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苏凌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烟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