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孙广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民初8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广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孙广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玲玲
人民陪审员  侯亚珍
人民陪审员  魏新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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