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孙广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民初8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广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孙广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玲玲
人民陪审员 侯亚珍
人民陪审员 魏新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海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