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通州区兴仁镇塔诗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119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兴仁镇塔诗服装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丁涧店村某组。
经营者:赵飞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兴仁镇塔诗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晓花
人民陪审员 张毓远
人民陪审员 黄中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