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初8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亮。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王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19年5月30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乙 斌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寇运龙
书 记 员 刘雨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