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4 00:00阅读量:1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民初18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王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王伟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晓明
审判员  曹振宇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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