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4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初6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E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江,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王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3月26日以与被告王璇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王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与王璇已自行和解并申请撤回对王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