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4 00:00阅读量:1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初9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园。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王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白 月
审 判 员 李舒淼
审 判 员 王洪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冰雍
书 记 员 王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