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舞阳县湛箕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阅读量: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民初4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舞阳县湛箕手机店。
经营者:王湛箕。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告舞阳县湛箕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跃武
审 判 员 于凤鸣
审 判 员 陶京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任伟鹏
书 记 员 王艺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