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肖本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阅读量:1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民初64号之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均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本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肖本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黄显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余思橙
书记员黄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