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杨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0 00:00阅读量:1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民初32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杨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且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经合议,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红科
审 判 员  周 坚
人民陪审员  杨荫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胡大利
书 记 员  何悦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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