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姚尚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8民初7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尚全。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姚尚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尚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姚尚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被告姚尚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被告姚尚全下架淘宝网(××)上其所经营的(会员名:rareo)内与涉嫌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4、被告姚尚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是英国知名的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BOYLONDON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经大量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是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973732号商标“"申请日为1995年7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第13876268号商标“"申请日为2014年1月8日,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第18186146号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第19349986号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第19349953号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姚尚全未经原告授权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rareo)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姚尚全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姚尚全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姚尚全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
被告姚尚全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第973732号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第13876268号商标注册证;第18186146号商标注册证;第19349986号商标注册证;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证。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571号公证书。3、公证书发票。对上述证据,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均提交了原件及公证书供核对,且上述证据为公文文书或公证文书,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姚尚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系英国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系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97373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第13876268号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第18186146号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第19349986号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第19349953号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姚尚全未经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授权,在淘宝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为BOYLONDON(伦敦男孩)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其颁发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商标注册证。上述商标注册证载明,原告为BOYLONDON(伦敦男孩)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姚尚全在未取得安格洛联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淘宝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BOYLONDON(伦敦男孩)标识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安格洛联营公司BOYLONDON(伦敦男孩)的商标专用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姚尚全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姚尚全销售BOYLONDON(伦敦男孩)商标标识的商品的具体获利情况,根据淘宝网站姚尚全店铺显示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的数量、价值、姚尚全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赔偿金额。本院对安格洛联营公司因本案所致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为人民币4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尚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姚尚全下架淘宝网中其经营网店(会员名rareo)内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三、被告姚尚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525元,被告姚尚全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俊
书记员毕雅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