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袁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0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初25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袁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 静
审 判 员  刘圣林
审 判 员  石利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杨
书 记 员  孔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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