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焕绪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0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初223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焕绪。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焕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静
审判员 刘圣林
审判员 石利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超丹
书记员 王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