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仙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0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初17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仙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仙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葛欠喜
审 判 员 吴立信
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王迎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