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辛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0 00:00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初7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辛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辛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
审 判 员 陈澜竞
审 判 员 王纯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俊
书 记 员 毕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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