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0 00:00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民初1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莹。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张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以其与张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张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对被告张莹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安格洛联营公司已预交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1025元。
审 判 长 江晓华
审 判 员 张丽珊
审 判 员 何伟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郭志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