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陈仓民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民初3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公司编号:xxx。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XX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502MA1506XK30。
经营者:杨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陈仓民族服饰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有前
审 判 员 马 林
审 判 员 李宝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谈佳华
书 记 员 刘宜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