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蓓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390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蓓。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李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案件情况有变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