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郑文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7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郑文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吴剑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