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周文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民初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文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告周文婷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媛
书 记 员 王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