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周雯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知民初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雯。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周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与周雯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