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朱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初9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金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朱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
审判员 肖建文
审判员 肖永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芷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