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朱培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8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初6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英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培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朱培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何善坚
审判员 黄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 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