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庄映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8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5民初54-5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映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庄映沅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五案合共1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建龙
审 判 员 林 玫
审 判 员 林 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佳娜
书 记 员 林坚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