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邹丽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8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9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邹丽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邹丽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林青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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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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