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麦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8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初1855号之一
原告:安徽麦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华,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麦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麦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麦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麦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代红
人民陪审员 秦爱津
人民陪审员 高 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建英
书 记 员 张伟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