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国海与李坡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8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165号
原告:蔡国海。
委托代理人:汪维佳,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坡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海诉被告李坡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国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国海负担。
审判员 周卫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罗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