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小燕、、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7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3977号


  原告:褚小燕。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尊豪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乃沈。
  被告:温州市宏友铝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亦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小燕诉被告温州尊豪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宏友铝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小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寅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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