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黄鹤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7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1541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鹤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鹤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8月1日,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兴广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俞明耀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丽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