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花曦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5943号之二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花曦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与临西三路交汇西50米路南豪情小区沿街某某号。
经营者:徐敏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花曦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