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君雪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5941号之一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君雪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四路交汇西100米路南锦绣蓝山某号楼某某某某号。
  经营者:杜茂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君雪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炳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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