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庄区博美日化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5210号之一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庄区博美日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清河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1MA3L81TF5C。
经营者:李秀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庄区博美日化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