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金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阅读量: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7278号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gt;
法定代表人:邵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gt;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金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人民陪审员 林金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