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知初字第785号
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恒、邢万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恒、邢万里,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梨华、熊仙凤,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30日,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申正权
代理审判员王昭
人民陪审员欧林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