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王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5084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卫忠
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芳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