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与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3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8460号
原告:郭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坚,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康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超诉被告广州魅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闺坊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超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超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超负担。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