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戚满英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09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0214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满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满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郁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忠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