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上海北柒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09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4277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佳,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柒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代大鹏
书记员周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