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杨倡福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0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6729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特别授权),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倡福,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
  经营者:杨倡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倡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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