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芬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4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6757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芬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远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芬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