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4 00:00阅读量:1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9250号
原告: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东海。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
原告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雅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登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