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秀筑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4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1723号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秀筑商贸有限公司,住;gt;
法定代表人:马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秀筑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9年7月25日,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书青
审 判 员 闫诗萌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