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4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1718号之一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期间,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二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景腾
审 判 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梁 琨
书 记 员 陈宇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