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吴兆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4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1732号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兆兵。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兆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书青
审 判 员  闫诗萌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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