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0604民初240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晨翔,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3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安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计算),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