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闽0623民初829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女,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沈某、某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鼎儒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念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