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721民初13903号
原告:雷某,女,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龙,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雷某与被告刘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忠德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友淼
书 记 员 王晓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