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周某,某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浙01民初2054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9月23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01民初20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楠,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谌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原告某甲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徐晓林
人民陪审员  李静川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欣蕾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