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01民初20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楠,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谌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原告某甲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徐晓林
人民陪审员 李静川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欣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