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武汉某营业部(个人独资),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鄂0103知民初810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7月21日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鄂0103知民初810号
原告:何某,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武汉某营业部(个人独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投资人:杨某。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凡,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武汉某营业部(个人独资)、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2026年7月20日,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付),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钟亚伟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轩宇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